政府電動車首次登記稅的寬減安排
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宣布延長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安排的期限兩年,至2026年3月31日; 相關的不同種類的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有以下新安排: | |||
自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*: | |||
(一) | 電動私家車 : | ||
i. | 除符合條件的私家車車主(見(一)(ii)段)外,一般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將由$97,500調整至$58,500。 | ||
ii. | 符合「一換一」計劃#條件的私家車車主,其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由$287,500調整至$172,500。 | ||
iii. | 應課稅價值(即稅前車價)超過港幣500,000元的電動私家車將不再享有首次登記稅寬減。 | ||
(二) | 其他種類的電動車(包括電動商用車、電動電單車和電動機動三輪車)的首次登記稅將繼續獲全數寬免。 | ||
* | 以本署接獲已填妥的「一換一」計劃申請表(表格TD628)及/或《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》(表格TD22)及所需文件的日期為準。 | ||
# | 「一換一」計劃下,安排拆毀及取消其符合條件的舊私家車的登記,而之後首次登記一輛新的電動私家車(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)的車主,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。有關計劃的詳情可參閱下文。 |
殘疾駕駛人士可申請豁免其電動私家車的應課稅價值中為首的30萬元的汽車首次登記稅。但該等人士須在過去5年內,未有為任何汽車辦理免稅登記手續。此外,該等人士只能從上述首次登記稅豁免或「一換一」計劃的首次登記稅寬減中選取其一,不能同時享有豁免及寬減。
電動車首次登記稅的寬減安排
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宣布延長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安排的期限兩年,至2026年3月31日; 相關的不同種類的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有以下新安排: | |||
自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*: | |||
(一) | 電動私家車 : | ||
i. | 除符合條件的私家車車主(見(一)(ii)段)外,一般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將由$97,500調整至$58,500。 | ||
ii. | 符合「一換一」計劃#條件的私家車車主,其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由$287,500調整至$172,500。 | ||
iii. | 應課稅價值(即稅前車價)超過港幣500,000元的電動私家車將不再享有首次登記稅寬減。 | ||
(二) | 其他種類的電動車(包括電動商用車、電動電單車和電動機動三輪車)的首次登記稅將繼續獲全數寬免。 | ||
* | 以本署接獲已填妥的「一換一」計劃申請表(表格TD628)及/或《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》(表格TD22)及所需文件的日期為準。 | ||
# | 「一換一」計劃下,安排拆毀及取消其符合條件的舊私家車的登記,而之後首次登記一輛新的電動私家車(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)的車主,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。有關計劃的詳情可參閱下文。 | ||
請按此瀏覽環境保護署的網頁以了解推廣使用電動車的詳情。 | |||
殘疾駕駛人士購買電動私家車的豁免 殘疾駕駛人士可申請豁免其電動私家車的應課稅價值中為首的30萬元的汽車首次登記稅。但該等人士須在過去5年內,未有為任何汽車辦理免稅登記手續。此外,該等人士只能從上述首次登記稅豁免或「一換一」計劃的首次登記稅寬減中選取其一,不能同時享有豁免及寬減。 有關詳情及殘疾駕駛人士可以申請的豁免,請按此。 | |||
「一換一」計劃(參加條件於2019年1月28日起修訂) | |||
私家車登記車主如符合以下「一換一」計劃的所有條件,可考慮於「一換一」計劃期間(即2018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,包括首尾兩天),安排拆毀及取消其名下的一輛「舊私家車」的登記,然後再以其名義首次登記一輛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以參加「一換一」計劃。 | |||
(a) | 車輛類別及推動力 – 「舊私家車」在取消登記時的車輛類別必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所定義的私家車。「舊私家車」可以是一輛汽油、柴油、插電式/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純電動私家車。 | ||
(b) | 車齡 – 「舊私家車」在被拆毀而取消登記時必須已在香港首次登記最少6年,即在「舊私家車」的「車輛登記文件」(俗稱「牌簿」)上顯示的「首次登記日期」與取消「舊私家車」登記當日之間的期間須為6年或以上。 | ||
(c) | 擁有車輛期間 – 緊接在「舊私家車」取消登記前,你須連續是「舊私家車」的登記車主18個月或以上,即在「舊私家車」的「牌簿」上顯示的「登記為車主日期」與取消「舊私家車」登記當日之間的期間須連續為18個月或以上。 | ||
(d) | 領牌期間 – 緊接在「舊私家車」取消登記前的12個月期間內須有最少10個月(即304天或以上),或取消登記前的24個月期間內須有最少20個月(即608天或以上),連續或不連續皆可,領有有效車輛牌照。 | ||
(e) | 車輛類別及推動力 – 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在首次登記時的車輛類別必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所定義的私家車,並是一輛純粹以電力驅動及並不排放任何廢氣的私家車。 | ||
(f) | 首次登記時的車主 – 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在首次登記時的登記車主必須是「舊私家車」在拆毀及取消登記時的登記車主。 | ||
(g) | 「舊私家車」的拆毀和取消登記,以及提交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的首次登記申請均必須在2018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(包括首尾兩天)進行。 | ||
(h) | 「舊私家車」被取消登記的日期不可遲於提交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首次登記申請當日。上述兩個日期不可相隔超過3個月。 | ||
參加「一換一」計劃的程序 | |||
主要步驟包括: | |||
(i) | 檢查有關「舊私家車」是否符合參加「一換一」計劃的條件; | ||
(ii) | 安排拆毀有關「舊私家車」; | ||
(iii) | 為有關「舊私家車」完成取消登記; 以及 | ||
(iv) | 提交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的首次登記申請及「一換一」計劃申請以獲取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。 | ||
關於步驟(iv),根據《汽車(首次登記稅)條例》(第330章),任何汽車在首次登記前,正在出售該輛汽車的註冊分銷商/註冊進口者,或正在申請將汽車首次登記的人(如該輛汽車由註冊進口者以外的人進口)須繳付首次登記稅。因此: | |||
如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是向註冊分銷商/註册進口者購買,「一換一」計劃申請須由該註冊分銷商/註册進口者提出; 或如「替代電動私家車」是由車主進口香港自用,「一換一」計劃申請須由車主提出。 | |||
「一換一」計劃的申請處理時間大約為10個工作天(在接獲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有所需文件起計)。 |